
爆破器材的儲存、運輸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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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爆破 器材 儲存 運輸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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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的儲存、運輸安全》講解了爆破器材在不同環境下的儲存和運輸要求,包括永久性地面庫、永久性隧道式硐庫、井下分庫和發放站、地表臨時庫、汽車或馬車特制車廂、船只保管以及臨時露天堆放等場景。對于永久性地面庫,文件強調庫房應為平房,磚混結構,頂宜采用鋼筋混凝土屋蓋,房頂應有隔熱層。存儲煙火藥、硝化甘油炸藥的庫房必須采用輕型屋頂,地面地板應平整、堅實、無裂縫、防潮、防腐蝕。雷管庫房用木地板,上輔軟墊。存儲管理方面,硝化甘油類炸藥、雷管和繼爆管必須放在貨架上,箱(袋)禁止迭放,且需保持一定的距離。庫房內不得存放無關工具和雜物,必須整潔、防潮,通風良好,杜絕鼠害。庫區必須晝夜設警衛,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報警裝置和消防、通訊、防雷裝置應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對于永久性隧道式硐庫,文件指出庫房高度必須大于聯通巷道高度,通風必須有通風巷道或通風井,支護一般為噴混凝土支護加離壁式拱。井下分庫和發放站結構無特殊要求,但貯存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雷管的硐室和壁槽應設金屬絲網門,出入口設防火鐵門。發放站應設有專用通風巷道,與人行巷道的距離不小于 25m。地表臨時庫內必須設獨立的發放間,面積不小于 9 平方米,應設獨立的雷管庫,宜設不低于 2m 高的圍墻或鐵刺網。臨時性庫房地面必須平整無縫,墻、地板、屋頂和門為木結構者,應涂防火漆;窗戶必須有一層外包鐵皮的板窗門。汽車或馬車特制車廂存放爆破器材時,禁止將特制車廂做成掛車形式,車廂必須是外包鐵皮的木車廂,車廂前壁和側壁應開有 30cm×30cm 的鐵柵通風孔,后壁開門,門為木門外包鐵(或鋁)皮。門應上鎖,整個車廂外表應涂防火漆并設危險標記。存放爆破器材的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的三分之二。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時,船上應懸掛危險標志,晚上掛紅燈,設有警衛人員,停泊在航線以外的安全地點,距碼頭、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業點不得少于 250m。船上應設有單獨的炸藥艙和雷管艙,各艙有單獨出入口并與機艙和熱源隔開。臨時露天堆放爆破器材時,堆放場應選擇安全地方,嚴加看管,晝夜有人巡邏警衛,周圍 100m 范圍內嚴禁煙火,場地不得堆放任何雜物。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上部應覆蓋帆布或搭簡易帳篷。作業地點臨時堆放運到作業面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標以醒目的標志,炸藥、雷管不得混放,堆放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
《爆破器材的儲存、運輸安全》適用于礦山、建筑、鐵路、水利等行業的爆破作業單位,特別是涉及爆破器材儲存和運輸的企業和機構。該文件提供了詳細的指導和規范,幫助相關從業人員確保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減少事故風險,保障人員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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