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工、暫停、復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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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工 暫停 復工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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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暫停、復工管理制度》講解了工程項目的開工、監督和停工、整改和復驗以及工程復工的具體流程和條件。在工程開工方面,文中詳細列舉了開工應具備的條件,包括施工組織措施方案的審定、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現場施工條件的具備、材料設備的落實、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的齊全、工程投資的落實、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查以及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此外,還規定了施工單位在開工前需辦理的開工申請手續,包括填寫“工程開工報告”、提交給現場監理部審核、獲得建設單位主管領導的批準等步驟。在工程的監督和停工方面,文中明確了監理人員發現特定情況時有權進行監督處理,直至通知停工的具體情形,如違反施工順序、違章作業、施工質量不合格、擅自變更設計等。監督形式分為口頭通知、整改通知單和工程暫停通知單,分別對應不同程度的問題。在整改和復驗方面,施工單位需在接到整改通知單后及時整改并申請復驗,監理工程師應在復驗合格后簽字認可。最后,工程復工部分規定了施工單位在停工后應采取的措施,以及復工申請的提交和審批流程。
《開工、暫停、復工管理制度》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及其相關管理人員。該制度特別適用于需要嚴格控制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的工程項目,如大型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工業廠房建設等領域。通過明確開工、監督、停工、整改和復工的各項要求和流程,有助于規范施工過程,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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