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處罰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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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 爆炸 物品 安全管理 處罰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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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處罰辦法》講解了為了進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管理事故的發生,并落實事故責任處理而制定的具體處罰措施。該辦法針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倉庫保管員和守衛人員,規定了多種違規情形及其相應的處罰措施。對于使用單位,如果存在使用不合格從業人員從事井下爆破作業、監管不到位、非法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未按時清點退庫等情況,將被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對于倉庫保管員,如果存在發放給無資質單位和個人使用、超標準儲存、賬目不清、登記不實等問題,將被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對于倉庫守衛人員,如果存在不檢查登記、安檢不嚴、違反禁煙禁火規定、酒后上崗、擅離職守等情況,將被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此外,守衛人員因失職導致安防設施被盜損的,需承擔恢復費用。對于嚴重失職行為,除了經濟處罰外,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處罰辦法》適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倉庫保管員和守衛人員。該辦法特別針對煤礦等行業中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崗位和人員,旨在通過明確的處罰措施,加強安全管理,減少事故發生,確保生產安全。適用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礦山、建筑、交通等行業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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