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山救護工作原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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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 救護 工作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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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救護工作原則》講解了礦山救護隊在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時,必須遵循“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原則,確保“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礦山救護隊接到事故報警后,應在1分鐘內出動,不需乘車時不超過2分鐘。重大事故發生后,應立即成立搶救指揮部,由礦長任總指揮,礦山救護隊長為指揮部成員,負責具體指揮救護隊的行動。若涉及多區域救護隊聯合作戰,應成立救護聯合作戰部,由事故礦所在區域的救護隊長擔任指揮。處理事故時,應在災區附近的安全地點設立井下基地,配備必要設備和值班人員。救護隊首先進行偵察,了解事故類別、原因、范圍及遇險人員情況,為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搶救遇險人員是首要任務,需快速將受傷和窒息人員運至安全地點急救,并引導未受傷人員撤離。進入災區的偵察或作業小隊人數不得少于6人,且隊員間需保持可見或可聽范圍,嚴禁單獨行動。救災工作需果斷、勇敢與科學性結合,避免僥幸心理和盲目行為。指揮人員應基于準確信息,制定切實可行的作戰方案,盡快搶救人員和處理事故。事故處理結束后,經指揮部同意,救護隊方可返回。
《礦山救護工作原則》適用于礦山企業及其救護隊伍,特別是礦長、礦山救護隊長及相關救援人員。該文件提供了詳細的礦山救護工作流程和原則,有助于提高礦山救護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有效地實施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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