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流法律法規 倉儲法律法規 5.3、5.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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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法律法規 倉儲法律法規 5.3、5.4 物流 法律法規 倉儲 5.3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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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規 倉儲法律法規 5.3、5.4》講解了倉單與保稅貨物倉儲的相關法律法規。倉單是指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收到一定數量倉儲物的有價證券,其簽發以倉儲合同的有效成立和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為條件。倉單不僅是一種有價證券,還具有要式證券、背書證券、物權證券、文義證券、無因證券和換取證券等性質。倉單的內容包括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儲存場所、儲存期間、倉儲費、倉儲物的保險、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保管人應當簽字或蓋章、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等。此外,該文檔詳細介紹了保稅貨物的概念,即經過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包括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料件、維修零配件、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燃料和零配件、外商寄存或暫存的貨物、轉口貿易貨物、免稅品商店進口的貨物等。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核準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的專用倉庫,分為專用保稅倉庫、公共保稅倉庫和海關監管倉庫。設立保稅倉庫需滿足企業資質和倉庫條件,并經過申請、受理、批準和驗收等程序。保稅貨物的進出口需經海關批準,暫時免繳關稅,并在特定情況下進行申報。保稅倉庫貨物的進口、儲存和出庫分別有不同的規定,包括儲存期限、貨物的使用、滅失、短少、加工、查驗和存放等。保稅倉庫貨物的核銷需報送有關單證,海關予以核銷。對保稅倉庫的日常監管包括儲存期限、專人負責、禁止加工、加鎖管理、繳納監管手續費等。
《物流法律法規 倉儲法律法規 5.3、5.4》適用于物流企業、倉儲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尤其是涉及保稅貨物倉儲和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同時,該文檔也適用于法律專業人士、海關工作人員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人員,幫助他們了解和掌握倉單和保稅貨物倉儲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業務操作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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