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知識競賽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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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知識競賽題講解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具體規定,涵蓋了從事故發生后的報告程序、時間要求到事故調查組的組成、職責以及處罰措施等內容。具體內容包括:事故調查組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報告;條例于2007年6月1日起實施;事故發生后應逐級上報,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事故單位負責人應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發生較大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負有責任的人應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特殊情況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經批準可延長,但不超過60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也應當及時補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的事故為一般事故;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的事故為特別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適用于各類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負責人、安全工程師、事故調查人員等,都應熟悉和掌握條例的內容,以便在實際工作中正確執行相關規定,確保生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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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1]第42號_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doc](/Images/s.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