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安全檢查通報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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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 安全檢查 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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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檢查通報制度》講解了為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該制度規定,各單位在完成船舶安全檢查后,應督促船舶及其所有者或經營者根據安檢缺陷處理意見進行整改并申請復查。對于需要禁止離港的船舶,應按程序予以滯留并上報至長江海事局進入黑名單進行通報。若船舶缺陷與船員有關,應對相關船員進行安檢違法記分并上報至長江海事局船員證件處。若發現船舶登記證書存在錯誤,應及時向局安檢站匯報,再由安檢站上報至長江局監督處;若船舶檢證書簿有問題,應記錄驗船師姓名并及時匯報。對客(汽)渡船舶的安全檢查發現的缺陷,除了督促整改外,還應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發送安全建議書。船舶安全檢查站應定期對轄區內客汽船舶安全檢查情況進行分析,并向市級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通報。
《船舶安全檢查通報制度》適用于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具體而言,各級海事管理機構需嚴格執行船舶安全檢查和通報制度,確保船舶安全;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需積極配合安全檢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船員需遵守相關規定,避免因違規行為被記分;相關監管部門如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則需接收安全建議書,共同維護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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