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安全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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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 安全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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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規定》講解了水上施工的安全管理要求,強調了施工前需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并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確保施工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并且其適航區域符合航區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必須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適航證書。同時,施工船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配備足夠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等關鍵崗位人員需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時,應按規定顯示相應的信號,以確保航行安全。在夜間作業時,各施工作業點應按規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同時注意避免光線直射水面影響瞭望。此外,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確保夜間照明設備和防風燈、電池燈具等應急設備的配備。
《船舶安全管理規定》適用于水上施工企業及各類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船、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旨在保障水上施工的安全與秩序,預防和減少水上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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