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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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 危險 貨物 建設項目 安全 審查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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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管理辦法》講解了加強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規定。該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該辦法詳細規定了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適用范圍、審查內容、審查程序和管理職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包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項目不得立項,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未經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合格的項目不得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具體審查工作可委托下一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經認可的機構進行。建設單位需在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受理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必要時可延長10日。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為兩年,逾期未開工則自動失效。
《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管理辦法》適用于在港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涉及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以及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的港口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該辦法特別強調了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專項驗收的重要性,旨在確保港口建設項目在各個環節都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保障港口作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適用于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安全評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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