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質工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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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質 工程公司 生產 安全事故 報告 處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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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工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講解了地質工程公司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報告與處理流程。該制度旨在確保工傷事故能夠及時報告,并順利進行調查,以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根據建設部的相關規定,該制度定義了工傷事故為四級以上和以下的因工傷亡事故。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需在10小時內向總公司提交快報,快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以及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公司則需在24小時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事故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必要時,可以移動現場物件,但需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組成員包括公司主管領導、工會、安全、技術等部門人員。調查組的主要職責包括組織技術鑒定、查明事故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確定事故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建議、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對于四級以上的重大事故,公司和事故單位需積極配合上級調查組的工作,不得拒絕或隱瞞事故真實情況,不得阻礙調查工作的正常進行。事故單位還需按規定填寫事故報表并及時報總公司安全科,事故處理完畢后,總公司將事故處理報告按規定上報。若事故發生后存在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故意破壞現場、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詢問和提供事故情況的行為,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地質工程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適用于地質工程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部門、工會、技術部門等相關人員。該制度詳細規定了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處理和調查流程,有助于規范事故管理,提高事故應對能力,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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