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企〔2012〕16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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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財企 2012 16 企業 安全生產 費用 提取 使用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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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企〔2012〕16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講解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該文件由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旨在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及社會公共利益。文件詳細說明了適用范圍,包括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等行業的企業。同時,文件明確了安全生產費用的定義,即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并規定了這些費用的提取標準。例如,煤炭生產企業依據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具體標準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每噸煤30元,其他井工礦每噸煤15元,露天礦每噸煤5元。非煤礦山開采企業的提取標準則根據不同的礦種和開采方式有所不同,如石油每噸17元,天然氣每千立方米5元,金屬礦山露天每噸5元,地下每噸10元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則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不同類型的工程提取標準也有所不同,如礦山工程為2.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等為2.0%。
《財企〔2012〕16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該辦法特別強調了這些企業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方面的具體要求,以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合理投入和有效管理,從而提升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保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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