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健津貼發放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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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保健 津貼 發放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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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津貼發放與管理制度》講解了保健食品津貼的具體發放對象、條件和標準。該制度明確了享受保健食品津貼的職工必須是經上級部門批準并固定在有毒有害和高溫作業場所的工作人員,且不得隨意擴大發放范圍。保健食品補貼按每月 30 天計算,工作滿 20 天的職工可獲得全月保健津貼,不足 20 天或臨時參加的則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發。固定在有毒有害作業單位現場直接組織和指揮生產的車間主任、分管技術員、技安員、調度員以及搬運工,全月生產飽滿時可發全月保健津貼,生產不正常時則按實際生產天數計發。對于經常深入有毒有害及高溫作業場所工作的有關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每天工作四小時以上的可享受整天的保健津貼,每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天。廠工會分管勞動保護工作的人員和安全環保人員,按接觸有毒有害工種的實際時間計發保健品津貼。高溫保健津貼僅在七、八、九月份發放。從事多種有毒有害作業的人員,按最高一種標準發給保健食品津貼,不得重復享受。
《保健津貼發放與管理制度》適用于各類存在有毒有害和高溫作業環境的企業和單位,特別是化工、冶金、礦山等行業。該制度為相關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部門提供了明確的指導,確保保健津貼的合理發放,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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