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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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 安全事故 責任 追究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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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講解了為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集團公司通過實施問責制嚴格追究發生單位和相關人員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以達到防范和減少事故的目的。根據該規定,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需要及時、精準地查清事故的各種情況并提出整改方案。對事故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按“誰的責任誰承擔”的原則進行企業內部行政處分如警告、記過、降級任用等及經濟性罰款;如果構成犯罪,則需依法移交給司法機關處理。按照調查權限,“誰調查誰負責”,下一級處理要接受上一級的監督,同一責任不可重復處罰。在事故后,現場人員必須立即上報有關信息至規定渠道,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向相關部門報告。遲報、漏報、謊報、瞞報均被明確定義為違規行為。若政府部門提供了事故處理意見,那么將依此執行。同時對于事故的通報和罰款等措施都有明確規定來確保公正透明,并且要求事故發生單位認真吸取教訓制定有效防止再發生的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適用于所有在集團公司下屬分公司內工作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基層操作工人、中層管理人員乃至集團公司的各級相關領導人、部門負責人等。特別是從事高風險行業的員工更應熟知其內容。本辦法主要針對可能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工作場所及相關責任人員,以加強他們的安全意識與責任意識,明確違反安全規定的法律后果。同時對于工會和其他職工代表而言,該辦法也賦予他們對預防事故的監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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