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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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 安全 監督 檢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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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講解了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含義及其基本原則。該制度依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明確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建筑安全生產實施的行業監督管理。所有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及個人,均需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的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遵循“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動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此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章“監督管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進行了新的明確規定,包括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及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
《政府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所有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和構配件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該制度為相關機構和從業人員提供了明確的指導,確保在建筑施工過程中遵守安全生產法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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