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規范DB15T2089-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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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 信息 主動 公開 工作 規范 DB15T208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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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規范DB15T2089-2021》講解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相關要求和操作流程,涵蓋公開權限、公開內容和公開程序的具體規定。該文件對“政府信息”及“公開主體”進行了明確定義,并從法律層面對各級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職責加以明確。根據文件,制作或獲取的政府信息應由相應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且明確了不同情況下信息的責任公開方,例如兩個以上機關共同制作的信息以及被撤銷機關的后續信息公開安排等。在公開內容部分,《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規范》描述了包括規章、規劃、政策、財務信息等內容在內的多種類別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清單。此外,針對地方特殊情況,文件提出了市級與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主動發布的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等領域的補充性政府信息,并詳細規定了信息公開時限為形成或變更信息后的20個工作日。對于信息公開的方式,提供了包括政府網站、電視、廣播、公開欄等多種途徑選擇,并將政府網站列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平臺。文件還通過附錄對公文類政府信息的具體公開屬性認定及審核程序予以說明,進一步強調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如滿足條件可調整為“主動公開”的靈活性,同時提出發布重要公文時一并提供政策解讀材料的要求。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規范》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范圍內從事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各行政機關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無論是自治區級政府部門,還是鄉鎮基層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過程中均需按照此標準開展信息制作、保存與發布工作。該標準特別針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或需要廣泛知曉的信息,強調所有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都必須遵守其規定的公開權限、內容以及程序要求。因此,各類依法享有行政權并需向公眾傳達政策執行情況和相關信息的機構均是適用對象,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并提升政府運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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