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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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 水上 交通 安全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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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2025年1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水域從事航行、停泊、作業以及應急搜尋救助等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應急搜尋救助機制,統籌解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水路運輸、港口的行業管理。 漁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市漁業船舶和漁港水域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公安、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體育、文化廣電旅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氣象、航道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船舶、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對船舶、水上浮動設施的交通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應急技能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水上交通安全意識。 第八條 鼓勵水上交通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設備,提高船舶管理、通航保障等方面的智慧化水平和協同協作能力。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水上新技術、新裝備的發展、推廣和應用提供政策、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 第二章 船舶、水上設施安全管理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船舶、水上浮動設施所有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防范消除安全隱患;對本轄區鄉鎮船舶進行摸排核實,符合安全規范要求的,統一編號造冊,建立管理臺賬;與鎮街各類船舶所有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以及安全使用承諾書,督促船舶所有人履行船舶安全使用承諾,并組織開展安全培訓。 第十條 鄉鎮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既有鄉鎮船舶應當接受編號造冊,并在造冊確定的范圍內活動; (二)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安全培訓; (三)載人數量(包括操作員和乘員)不得超過三人; (四)配備足夠的救生設備或者器材,在船人員應當規范穿著救生衣; (五)不得在臺風、大霧等惡劣天氣下航行、作業; (六)不得擅自改變核定的船舶用途從事經營性運輸、漁業捕撈等活動,不得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 第十一條 長期閑置船不得妨礙河道行洪或者危害河岸堤防安全。長期在船居住人員應當加強自身及所居住船舶的安全防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和引導長期在船居住人員遷移上岸。 無法使用且無修復價值的鄉鎮船舶,鄉鎮船舶所有人應當及時將其拖離通航水域,消除安全隱患。未拖離的,由有關部門督促及時拖離。 無人使用或者管理的船舶,造成安全障礙或者污染需要清除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在湖泊、水庫、河流、城市園林水域和風景名勝區水域等水域開展水上旅游、觀光、娛樂等活動的水上游樂設施、休閑船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按照規定取得合格證書或者船舶檢驗證書。休閑船舶應當配備符合規定的操作人員或者船員。 水上游樂設施、休閑船舶應當在安全水域活動或者航行,避免進入主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和交通密集區,避免在惡劣天氣下航行。 第十三條 湖泊、水庫、河流、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水上游樂設施、休閑船舶的日常安全巡查;未設立管理機構的,由水域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日常安全巡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水上游樂設施、休閑船舶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管理機構或者水域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建立并落實符合旅游行業安全管理要求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等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舉辦賽事或者訓練活動期間應當落實國家、省、市安全管理要求,確保體育運動船艇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并在安全水域內活動?;顒訄龅貞斣O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 第十五條 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龍舟賽事活動的組織指導和安全管理工作。龍舟賽事或者訓練的組織者應當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做好相應的應急救援準備,加強賽事、訓練的安全保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民間龍舟活動等各類水上民俗活動的管理、監督和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民間龍舟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實相應安全管理措施。 民間龍舟活動,應當遵循下列安全管理要求: (一)在安全水域進行活動; (二)龍舟上的人員應當規范穿著救生衣; (三)龍舟應當避免在主航道活動,如確需臨時進入或者穿越主航道,不得妨礙主航道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第十六條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樂部應當在游艇開航前核實乘員身份,落實安全管理措施。游艇操作人員應當做好安全檢查,保證游艇適航。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樂部在第一次出航前,應當將游艇的航行水域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時,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備案范圍,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樂部應當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名、航行計劃、游艇操作人員或者乘員的名單、應急聯系方式。 第十七條 港澳游艇進入廣州口岸,應當按照規定提前聯系有關游艇俱樂部或者碼頭單位,確定停泊碼頭或者停泊點,落實游艇安全與防污染措施。 鼓勵探索港澳游艇在出入境通關、監管查驗、碼頭設置、牌照互認、航行區域規劃等方面創新。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建立綠色通道,為郵輪優先辦理進出口岸手續,實施郵輪直進直靠、直離直出的交通組織和信息服務。引航機構為需要引航的郵輪安排引航員,保障郵輪安全、快捷進出港和靠離泊。 第十九條 進入廣州口岸的外國籍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接受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純電池動力客船、清潔能源(天然氣等)動力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對船員開展水上交通安全以及相應崗位、相關操作、應急處置等專業培訓,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純電池動力客船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制定相應設備系統的維護保養和操作須知,對關鍵性操作進行標識。 清潔能源動力船舶進行燃料加注,應當在具備作業條件的地點,由具備資質的燃料加注單位按照有關安全與防污染操作規程開展加注作業,落實安全措施,并在作業前將作業的種類、時間、地點、單位和船舶名稱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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