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49號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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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用人單位 職業 健康 監護 監督管理 辦法 49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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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講解了用人單位如何規范進行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以及明確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要求,以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該辦法指出用人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標準,建立和完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包含職業健康檢查與檔案管理等工作,并強調這些工作是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覆蓋到不同時間段的職業健康檢查規定,例如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新錄用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定期開展在崗期間的體檢工作并按規范明確檢查項目及周期;同時針對離崗、應急等情況提出了詳細的職業健康監護舉措。文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需提供真實的相關資料給指定的醫療結構,并為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付費,且不能因為職業健康監護影響勞動者正常出勤記錄或利益。此外還特別強調了對于特殊人群,如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有害作業,并明確了在出現異常健康狀況時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適用于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所有用人單位。主要行業涉及礦產開采、化學品制造、機械加工、電子元件生產、建筑施工以及其他存在職業病風險的作業領域。此文件特別關注那些可能使勞動者暴露于有害物質環境中的崗位及其對應的企業或機構。適用人員范圍包括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相關人員、人力資源管理員以及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等,這些人員需要熟知并嚴格執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以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安全并履行企業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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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2]第49號_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doc](/Images/s.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