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3841-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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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莊市 鍋爐 大氣 污染物 排放 標準 DB1384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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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講解了2007年頒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在石家莊市行政轄區內實施的地方性強制性環境保護技術法規。該標準相比GB 13271-2001及GB 13223-2003在大氣污染物排放數值控制上更為嚴格,并明確規定了不同時段、不同類型的鍋爐應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此文件對火電廠、熱電廠以及工業和供暖用鍋爐使用煤炭與固體廢物作為燃料所產生污染物的排放標準進行了規范,規定了7MW(10t/h)及以上容量的鍋滬必須配備在線監測設備的要求。對于以生物質燃料為源但未達到危險或生活垃圾燃燒級別的鍋滬,則需按照燃煤鍋滬相關標準來管理;而垃圾焚燒則不在其管控范圍之內。
《石家莊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石家莊市行政區內所有燃煤、燃油與燃氣類別的鍋爐設備。這涵蓋了電力行業內的電站大功率燃煤發電機,各類中小型工廠車間里的工業爐灶設施,還包括城市供熱體系中負責冬季供暖的小型鍋滬裝置。凡是采用生物質替代傳統化石能源進行燃燒加熱過程中的小型設備,也須遵循此準則,只要它們不是用于處理生活垃圾或者有害廢棄物。這些區域中的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在制造加工業、能源發電業等領域工作的主體,在安裝、運行或升級改造鍋爐裝備過程中,應當依據這一地方標準嚴格執行環保措施并確保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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