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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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 安全生產 條例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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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講解了該地區如何加強安全生產,旨在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本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當地具體狀況而制定。條例闡述了在全區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需要遵守的具體規范,并規定了這些單位應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求其主要負責人承擔全面領導責任,明確各級政府以及相關機構對本地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和分工。同時提到旗縣級以上的政府需要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以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資金用途涉及信息化建設、安全教育與培訓等方面。本條例詳細描述了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提出多種方式加強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第十一條列舉了各生產經營單位應該具備的各項安全生產條件和制度安排如全員責任制、資金投入及使用制度、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等,確保整個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有序可查。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從事的各種類型生產經營活動中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尤其是對于存在特定行業或作業風險(如礦場、化工制造等)、人員密集場所或大型工程建設項目而言更具適用性。不僅明確了生產經營主體的安全責任,還針對各級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關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強調了多方聯動機制的重要性。居民委員會也需協助開展宣傳、報告問題等工作,體現了從上至下多層次的協作體系。這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支持,使區內生產經營能夠合法合規且可持續地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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