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成品木業型材技術有限公司“9·16”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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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 成品 木業 技術有限公司 16 事故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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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成品木業型材技術有限公司“9·16”事故調查報告》講解了2017年9月16日發生在博羅縣羅陽鎮小金村麻葉龍地段的一起叉車作業導致的死亡事故。該報告詳細描述了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和傷亡情況,揭示了事故發生時,叉車司機謝導在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情況下操作叉車將貨物卸載到運輸車輛過程中,貨物翻落砸壓到了夏朋祥,造成其死亡的事實。報告還深入分析了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指出惠州市成品木業型材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主要經營范圍包括生產銷售木制品等業務,且該公司擁有的叉車型號為CPC30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屬于特種設備,但該叉車未按規定申報檢驗并辦理使用登記。此外,報告也提到了惠州金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為廠房出租方與承租方惠州市成品木業型材技術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關系以及雙方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的問題。同時,報告介紹了運輸車輛的情況及其所屬公司的相關信息,并闡述了相關部門及屬地政府對惠州市成品木業型材技術有限公司的監管情況,包括質監局根據相關規定未將其列入日常監督檢查計劃,以及羅陽鎮政府對該公司的巡查檢查次數和發現隱患后的處理措施。最后,報告提及了事發后叉車的檢驗情況。
《惠州市成品木業型材技術有限公司“9·16”事故調查報告》適用于木制品制造行業中的中小型企業,特別是那些涉及特種設備(如叉車)使用的工廠或企業。這類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重視安全生產管理,確保特種設備依法合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按期申報檢驗、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等。對于有類似租賃廠房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而言,應特別注意與出租方簽訂包含明確安全管理職責的安全管理協議,以避免因責任不清而導致的安全事故風險。此外,該報告還對負責特種設備監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門具有指導意義,提醒他們關注轄區內企業的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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