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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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保險 安全生產 責任保險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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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XXXX 有限(責任)公司 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增強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規范工傷報險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工傷保險管理。 3. 職責 3.1 總務部負責入職員工工傷保險購買申請 3.2 財務部負責繳納足額工傷保險費用 4. 管理內容 4.1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當地有關征繳規定執行。 4.2 公司員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相關規程和標準,預防 工傷事件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3 職工發生工傷時,公司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4.4 公司應當按時繳納全部工傷保險費用。 5. 工傷認定 5.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5.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5.1.4患職業病的; 5.1.5 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渡輪、火車事故 傷害的; 5.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5.2.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財務部按 “年度安全投入計劃”及提取比例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簽字批 準。 5.2.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5.2.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 復發的。 5.3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5.3.1 故意犯罪的; 5.3.2 醉酒或者吸毒的; 5.3.3 自殘或者自殺的。 5.4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 鑒定為職業病, 本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 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 30 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 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5.5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 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 年內, 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 請。 6. 工傷保險待遇 本公司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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