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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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設備 安全 監察 條例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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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講解了2009年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法規,詳細闡述了特種設備的定義、范圍以及相關的安全監管措施。條例明確了涉及生命安全和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為特種設備,并規定了這些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遵守的規定。該條例強調了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同時,條例還規定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此外,條例鼓勵推行科學管理方法和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并設立舉報制度,確保公眾參與監督。第二章進一步詳細規定了特種設備生產的具體要求,包括設計單位的資質條件、型式試驗的要求以及制造、安裝、改造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等。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適用于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活動中的各類企業和單位。它不僅涵蓋了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等生產環節,也涉及到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節能要求。此條例特別適用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相關企業。條例明確指出,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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