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201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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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 安全工程師 管理 規定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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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講解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執業資格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機制。該規定明確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定義和職責,指出其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在生產經營單位或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規定強調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統一監管,并賦予省級及以下相關部門具體的監督管理職責。此外,還詳細描述了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比例要求,如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等單位應按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則需至少配備一名或委托中介機構選派。在注冊流程方面,文件詳述了申請注冊的具體條件、分類、程序和所需材料,包括初始注冊和延續注冊的要求。特別指出了不予注冊的情形,例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等。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適用于各類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業領域,特別是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等高風險行業。本規定為上述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方針,確保他們能夠依法執業并遵循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同時,該規定也適用于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專業服務人員,幫助這些機構合理配置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源,以提供更專業的安全生產服務。此外,所有希望成為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專業技術人員也應遵守此規定,確保自身符合注冊條件并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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