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5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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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 化學品 經營 許可證 管理辦法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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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講解了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規。該辦法明確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需要遵守的規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在本辦法適用范圍內。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對于特定情況下的企業無需取得經營許可證也進行了說明,例如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自產化學品或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倉儲經營。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遵循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原則,并詳細規定了不同級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與權限。此外,辦法還闡述了申請經營許可證所需的基本條件,涵蓋經營場所、人員資質、規章制度、應急預案等多方面要求。針對經營劇毒化學品及帶有儲存設施經營的企業,分別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確保這些高風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儲存。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企業。這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業、加油站、危險化學品倉儲公司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交易的各類商業實體。特別地,它不適用于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此辦法為企業提供了詳細的合規指南,幫助其滿足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各項安全要求。同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此辦法對企業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保障公共安全。對于希望進入或已經在危險化學品行業運營的企業而言,理解并遵循本辦法是合法經營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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