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2009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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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 安全事故 信息 報告 處置 辦法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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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講解了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具體措施。該辦法描述了事故信息的定義,涵蓋了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并強調了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信息處置需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文中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其負責人應在1小時內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若為較大以上事故還需同時報告省級相關部門,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可立即報告至國家安監總局。對于逐級上報的時間限制設定為每一級不超過2小時,且要求在必要時可通過電話快報形式加快信息傳遞速度。此外,還明確了報告內容應涵蓋事故發生單位基本信息、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采取措施等方面,并指出初次報告若情況不明可先報概況,后續出現新情況應及時續報。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適用于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涉及高風險作業的企業,如礦山開采、化工生產、建筑施工等行業。該辦法旨在確保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時,相關單位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信息報告,使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能及時掌握事故動態,協調各方力量進行應急處置,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該辦法也適用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它們建立完善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制度,設立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機制,確保社會公眾能夠通過公布的價值電話及時報告事故信息或舉報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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