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隆安縣324線“10·16”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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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縣 324 10 16 事故責任 追究 整改措施 落實 情況 評估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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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縣324線“10·16”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2021年10月16日6時45分許,在隆安縣國道324線1751KM+340M處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導致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92萬元。事故發生后,隆安縣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并于2021年12月20日事故調查結案,后依法向社會公布了事故調查報告。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辦〔2018〕98號)的有關規定,隆安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起事故的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現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3年3月29日隆安縣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了隆安縣國道324線“10·16”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評估組組長由隆安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梁**同志擔任,成員由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總工會等等有關部門組成。評估組逐項對照《隆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對隆安縣國道324線“10·16”事故調查結案的批復》(隆政函〔2022〕40號)要求,深入事故企業——廣西南寧銘典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匯報等方式,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了評估工作。 二、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 張*成,桂A****8輕型廂式貨車駕駛人,張*成在雨天路滑駕車時車輛失控跨越中心單實線駛過對向車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張*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已由隆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其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三、事故有關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通過檢查和調閱資料臺賬,可以看出隆安縣324線“10·16”事故后,已根據《隆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對隆安縣324線“10·16”事故調查結案的批復》(隆政函〔2022〕40號)的要求,認真吸取了事故教訓,加強了內部的管理,積極落實了事故整改措施。 (一)隆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采用宣傳安全行車知識教育,嚴查無證、無牌、酒后駕車、醉酒駕駛機動車等各類嚴重違法行為來防范類似事故的再發生。對轄區道路交通事故多發路段和事故隱患路段進行排查,相關部門治理危險路段,使轄區交通事故多發路段得到有效治理,消除事故隱患。 四、評估組評估意見 從隆安縣324線“10·16”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總體情況看,評估組認為:事故有關單位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能夠按照批復結案的事故調查報告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整改,基本落實了《隆安縣324線“10·16”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議。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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