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隆安縣源潤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12·16”車輛傷害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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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縣源潤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12·16”車輛傷害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2021年12月16日10時20分許,在隆安縣源潤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3號環保檢測車間內,發生一起檢測車輛撞擊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事故發生后,隆安縣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并于2022年4月14日事故調查結案,后依法向社會公布了事故調查報告。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辦〔2018〕98號)的有關規定,隆安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起事故的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現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3年4月3日隆安縣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了隆安縣源潤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12·16”車輛傷害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評估組組長由隆安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梁*星同志擔任,成員由公安局、市場局、交通局、總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評估組逐項對照《隆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對隆安縣源潤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12·16”事故結案的批復》(隆政函〔2022〕44號)要求,深入事故企業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匯報等方式,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了評估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評估組現場進行了反饋,并要求立即進行整改。4月7日,評估組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形成評估意見。 二、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根據事故調查的責任認定,隆安縣源潤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能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沒有針對性的進行應急演練,沒有應急處置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隆安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2022年4月21日,隆安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隆安縣源潤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目前申請分期繳納罰款。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倫義振,作為公司外檢車間檢驗員,違反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意識淡薄,對車輛行駛的安全環境認識不足,沒有認真排查駕駛環境,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2022年4月28日,隆安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移交到隆安縣公安局,并抄送隆安縣人民檢察院。 2.胡稻菽,作為隆安縣源潤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疏于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2022年4月28日,隆安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移交到隆安縣公安局,并抄送隆安縣人民檢察院。 3.向曉華,隆安縣源潤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安全員,未履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職責,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制止和糾正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隆安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2022年4月21日,隆安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向曉華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7448.3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向曉華已于2022年6月7日將罰款繳納完畢。 三、事故有關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通過現場檢查和調閱資料臺賬,可以看出隆安縣源潤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12·16”車輛傷害事故后,已根據《隆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對隆安縣源潤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12·16”事故結案的批復》(隆政函〔2022〕44號)要求,認真吸取了事故教訓,加強了內部的管理,積極落實了事故整改措施。已加強完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和全員崗位責任制,已加強對檢測區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安全管理,已加強對引導員、檢驗員、安全員的安全管理。已加強對檢測場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四、評估組評估意見 從隆安縣源潤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12·16”車輛傷害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總體情況看,評估組認為:事故單位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能夠按照批復結案的事故調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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