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0國道馬山縣白山鎮路段“12·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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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國道馬山縣白山鎮路段“12·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2018年12月15日,南寧市馬山縣白山鎮立星村六麥屯路段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發生后,南寧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并于2019年7月7日事故調查結案,后依法向社會公布了事故調查報告。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辦〔2018〕98號)的有關規定,南寧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起事故的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現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0年5月28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成立了馬山縣“12·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評估組組長由市安委辦副主任、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藍錦山同志擔任,成員由市監委,南寧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總工會等單位組成。評估組逐項對照《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210國道馬山縣白山鎮路段“12·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結案的批復》(南府復〔2019〕158號)要求,深入事故有關企業和相關管理部門,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匯報等方式,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了評估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評估組現場進行了反饋,并要求立即進行整改。7月16日,評估組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形成評估意見。 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根據事故調查的責任認定,河池市宏駿公路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池宏駿公司)存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科工作職責、車輛實際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健全車輛實際經營者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日常安全檢查流于形式,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未能檢查發現并及時消除事故車輛常年存在超載等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公司未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計劃,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2019年7月18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查處,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給予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生效后,經法定事由及程序,批準當事人分兩期繳納罰款。目前,第一期10萬元的罰款已按規定繳納,尚有罰款40萬元未繳納,繳納期限截止2020年10月10日。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行政處罰情況。按照事故調查的責任認定,河池宏駿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廖輝生,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車輛實際經營者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導致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車輛存在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2019年7月18日,南寧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廖輝生進行立案查處,并依據《安全生產法》九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按其2018年度收入的40%處以3.84萬元的罰款。9月11日,廖輝生已按要求繳納了罰款,責任追究已落實到位,相關行政處罰材料已歸檔。 2.其他處理情況。根據事故調查的責任認定,河池宏駿公司副總經理梁鵬,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按規定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計劃、對事故車輛駕駛員長年未參加公司培訓教育未能檢查發現,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本單位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河池宏駿公司安全科科長韋志美,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日常安全檢查流于形式,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未能檢查發現并及時消除事故車輛常年存在超載,在8月份發生事故時肇事車輛反光標示已破損未進行及時修復等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2019年1月1日,河池宏駿公司按公司的規定,免去韋志美公司安全科長的職務,任羅書雄為安全科長。南寧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后,該公司對梁鵬、韋志美進行了辭退。 三、事故有關管理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的責任認定,河池市交通運輸管理處金城江區直屬管理局、河池市交通運輸管理處、馬山縣公安局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河池市有關職能部門、馬山縣監委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具體落實情況如下: (一)河池市事故有關管理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 事故調查批復結案后,對于事故涉及河池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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