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江南區智和路6號建筑施工工地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docx
-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11 江南 建筑 施工 工地 起重 傷害事故 調查報告
- 資源簡介:
-
“11·3”江南區智和路6號建筑施工工地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1月3日約17時,江南區智和路6號建筑施工工地內,鄭登祥(男,身份證號碼:510521**********)在通行7#-8#樓間施工臨時通道時,被吊挪的鋼筋撞倒受傷,后送至第二人民民院救治,于2019年11月3日23時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由應急管理局、工業園區管委會、住建局、總工會、公安分局等單位人員組成“11·3”江南區智和路6號建筑施工工地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江南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調查程序依法開展了調查工作,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以及分析認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確定了事故性質,分清了事故責任,對事故單位和事故責任人提出了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情況 融水縣達安建筑貿易有限公司,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住所為融水縣融水鎮玉華東路18號1樓1號房,法人代表唐清林(男,48歲,身份證號碼:452323**********),該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50225MA5NBUE16T,注冊資本貳佰萬元整,成立于2018年8月13日。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11月3日約17時,駕駛員謝海亮在項目安全員茍中山未到達施工現場,見到現場警戒帶已經設置完畢的情況下,擅自開工作業,鄭登祥(監理總監)在途徑作業現場時未察覺該處正在進行吊挪作業且視線受阻,未能及時躲避正在吊挪的鋼筋,因而被吊挪的鋼筋撞倒受傷。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其他工人立即撥打了110、120報警,由于現場情況緊急,傷者鄭登祥由現場同事駕車送至第二人民醫院救治,于2019年11月3日23時搶救無效死亡。 江南區應急管理局、江南工業園區管委會、沙井街道辦、沙井派出所在結報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并將事故情況報告城區分管領導,城區分管領導指示相關部門要立即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融水縣達安建筑貿易有限公司駕駛員謝海亮違反了《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第2.0.4條,違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在現場安全員未就位的情況下,擅自開工作業,導致鄭登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入施工現場,被吊挪的鋼筋撞倒。 (二)間接原因 融水縣達安建筑貿易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混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駕駛員謝海亮安全意識低下、不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違規作業。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11·3”江南區智和路6號建筑施工工地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相關人員處理建議 謝海亮(融水縣達安建筑貿易有限公司員工,男,31歲,身份證號:434081**********),在作業過程中,違反《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第2.0.4條,違規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融水縣達安建筑貿易有限公司按其情節、應負責任和公司相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上報應急管理局。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融水縣達安建筑貿易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由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這起事故反映出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工人安全生產防范意識淡薄,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要求相關企業落實如下整改措施: (一)加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認真做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認真落實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嚴格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堅決杜絕違章操作行為和類似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專業設備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展開閱讀全文

關于本文
相關文檔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