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一般車輛傷害瞞報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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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一般 車輛 傷害 瞞報 事故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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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一般車輛傷害瞞報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3月2日11時15分許,巴里坤縣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三塘湖礦區條湖三號井田滅火項目選煤廠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64.4萬元。 事故發生后,事故責任單位未向屬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刻意隱瞞事故真相,后經有關部門核查,查實了其瞞報事故行為。 經調查認定,新疆哈密巴里坤縣鑫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3·2”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瞞報事故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3月2日8時許,賈某強(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裝載機司機)從生活區駕駛5號856H型裝載機(以下簡稱5號裝載機)在加油區加滿油料后到達選煤場A區。8時50分許,裝載機司機賈某強接到劉某龍(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破碎機操作工)開始上料作業的指令后,駕駛5號裝載機開始向劉某龍負責操作的移動破碎機進行上料作業。 10時40分許,賈某強接到劉某龍的破碎機移動位置的指令,將5號裝載機駕駛至破碎機前,劉某龍將移動破碎機牽引架拖頭與5號裝載機尾部孔洞插銷鏈接完成后,5號裝載機牽引移動破碎機前往新的裝載點。 11時15分許,5號裝載機牽引移動破碎機即將到達新裝載點附近時,劉某龍在裝載機和移動破碎機均未停穩并采取止動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拔出移動破碎機牽引架拖頭上的鏈接銷子,因行駛地面不平使移動破碎機向前溜車,導致移動破碎機牽引架在慣性力作用下打擊劉某龍身體,劉某龍被送到巴里坤縣人民醫院經醫生檢查確認死亡。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賈某強立即制動裝載機下車查看情況,發現劉某龍頭部向外、面部朝上躺在移動破碎機前端牽引架左側位置, 賈永強欲將其扶起未果后,便將其放平,當時劉某龍還有呼吸、眼睛在眨動。隨后,對講機報告裝載機班班長李某利救援。 3月2日11時20分許,鄭某(翔宇煤炭公司移動破碎機司機)聽到對講機賈某強報告“李隊、出事了、出事了”,鄭某立即趕往事故現場。期間,何某安(翔宇煤炭公司1號裝載機司機)收到對講機里的報告后也趕往事故現場,鄭某三人將劉某龍抬到皮卡車后排上側躺。隨后,李某利(翔宇煤炭公司裝載機班班長)駕駛9號裝載機趕到事故現場,立即安排鄭某駕駛皮卡車運送劉某龍到達生活區換車。 3月2日11時30分許,鄭某駕駛皮卡車運送劉某龍到達生活區,立即向馮某東(翔宇煤炭公司法人代表)報告,隨后,馮某東向張某四(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廠長)當面報告稱“鄭某向其報告說劉某龍煤廠看燃油破碎機時好像被裝載機或破碎機碰到了,人已拉到生活區”。馮某東、張某四二人立即到皮卡車前查看劉某龍情況,呼叫劉某龍沒有回應。張某四立即安排李某培、馮某東、鄭某三人將劉某龍轉移至越野車(車牌號:蒙MEQ197)副駕駛位上。隨后,李某培駕駛雷克薩斯牌越野車在馮某東陪同下將劉金龍送往巴里坤縣人民醫院。 3月2日12時45分許,劉某龍送至巴里坤縣人民醫院,經巴里坤縣人民醫院急救室醫生對劉某龍檢查后確認死亡。巴里坤縣人民醫院要求馮某東立即報警。 (三)應急救援評估 事故發生后,翔宇煤炭公司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送傷者前往醫院救治,但未如實向屬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信息,未妥善保護事故現場,翔宇煤炭公司存在瞞報事故行為。 二、事故上報及瞞報情況 (一)事故上報情況 3月2日11時30分許,鄭某向馮某東報告事故情況,隨后,馮某東向在生活區宿舍睡覺的張某四當面報告事故情況。11點37分許,馮某東打電話向白某軍(翔宇煤炭公司選煤廠副廠長)報告稱“劉某龍暈倒了,張某四讓送到哈密醫院,要求聯系醫院”。白某軍接到報告后,在翔宇煤炭公司哈密辦事處辦公室當面向谷某軍(翔宇煤炭公司總經理)報告稱“礦上出事了,劉某龍被機器撞了一下,勁不大沒有外傷,估計是腦梗或心梗”。 3月2日11時40分許,張某四打電話向谷某軍報告稱“劉某龍在煤場看破碎機時不知道是被破碎機擠的還是保養設備時掉下來了”,隨即打電話向白某軍報告稱“劉某龍被設備碰了,要求立即協調聯系醫院”。11時47分許,谷某軍電話向李某培了解劉某龍傷勢情況,并指使將劉某龍就近送往巴里坤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 3月2日12時49分59秒許,馮某東向巴里坤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打電話報警稱“自己從三塘湖鑫源煤礦拉過來一個人,到縣醫院以后已經死亡,具體原因自己不清楚”。谷某軍、馮某東、張某四、白某軍4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均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3月2日13時18分許,巴里坤縣公安局分管領導電話向巴里坤縣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告知接警情況。隨后,巴里坤縣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打電話向鑫源煤炭公司總經理王某核實情況。經核實鑫源煤炭公司總經理王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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