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按規佩戴防護用品安全管理不到位!一起高處墜落事故案例報告分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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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佩戴防護用品,安全管理不到位!一起高處墜落事故案例報告分享 2024年6月14日10時許,哈密高新區新疆浩合管業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1.46萬元。 事故發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經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由副區長任組長,區應急管理局、哈密高新區管委會、區公安局、區人社局、區總工會等單位部門派員組成的“6·14”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同時邀請區紀委監委、區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詢問當事人、綜合分析等調查取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認定,哈密高新區新疆浩合管業科技有限公司“6·1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浩合管業設立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蔣某學,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副組長劉某,負責公司生產及安全工作。浩合管業制定了《新疆浩合管業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行車安全操作規程》《裝卸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7個操作規程。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6月14日9時許,車牌號為新L2**82半掛車駛入浩合管業廠區停靠在1號車間西門處,車間主任劉某安排浩合管業普工陳某江及操作工馬某、南某明進行裝車作業。南某明負責向叉車叉齒上擺放PVC管,劉某負責駕駛叉車起吊PVC管,陳某江和馬某負責在半掛車上擺放PVC管。 10時01分,陳某江在半掛車廂尾部擺放PVC管過程中,不慎從高3.35米高的半掛車上墜落。 (二)應急救援情況 馬某看見陳某江從車上墜落至地面后,向車間主任劉某喊道“老陳掉下車了”,劉某立刻跑到陳某江掉落的位置查看,發現陳某江左耳、鼻子、嘴巴有血液流出,劉某立刻讓南明愛撥打120。10時02分,南某明撥打120。10時21分,120救護車到達事故現場,將陳某江送往哈密市中心醫院。10時39分,120救護車到達哈密市中心醫院,急救中心醫護人員對陳某江進行搶救。13時29分,陳某江經哈密市中心醫院搶救無效宣布無生命體征。 (三)事故報告情況 10時43分,劉某撥打110報警。11時,110指揮中心向伊州區應急管理局通報事故情況,11時20分,浩合管業向伊州區應急管理局上報事故情況。隨即伊州區應急管理局分別向伊州區委、區政府和哈密市應急管理局書面報送事故快報。 (四)應急救援評估 從本起事故應急救援處置總體情況看,事故單位現場人員響應迅速,能夠第一時間組織救援,并及時撥打急救電話,企業能夠積極做好善后安撫工作,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區政府和相關部門立即開展了應急處置及善后處理工作。從本起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總體情況看,事故信息上報及時,應急響應迅速,現場處置科學,善后工作妥善處理。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佩戴安全帽,站在倉柵式半掛車貨物(PVC管)上擺放PVC管的過程中不慎跌落,頭部著地導致受傷死亡。 (二)間接原因 浩合管業裝車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培訓教育不到位。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未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嚴格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認定,哈密高新區新疆浩合管業科技有限公司“6·1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陳某江,新疆浩合管業科技有限公司普工。在廠區進行裝卸作業時違規作業,在未穿戴好規定的勞動護具情況下進行裝卸作業,不慎從貨車上跌落至地面死亡。該行為違反《裝卸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第3.2的規定(工作前應穿戴好規定的勞動護具,認真檢查裝卸搬運工具,應完好和適用)。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蔣某學,新疆浩合管業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蔣某學予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罰款行政處罰。 3.劉某,新疆浩合管業科技有限公司車間主任,負責公司現場管理和安全工作,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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