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云區太和鎮“9·15”坍塌一般事故調查處理情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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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 太和 15 坍塌 一般 事故 調查 處理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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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區太和鎮“9·15”坍塌一般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2017年9月15日0時10分許,位于廣州市白云區太和鎮和龍村(華南快速干道帽峰山收費站附近)的廣州鐵路樞紐東北貨車外繞線站前工程WRSG2標第一項目分部太和隧道進口293米明挖段施工點,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事故發生后,區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和注重實效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序對該起事故進行了調查。目前,該起事故已經區人民政府批復結案?,F將有關調查處理情況公布如下: 一、事故經過和救援善后情況 事發工程名稱為廣州鐵路樞紐東北貨車外繞線(以下簡稱外繞線),為國家I級雙線鐵路,其中外繞線站前工程WRSG2標段位于白云區太和鎮及黃埔區境內,主要沿北二環呈東西走向,標段線路全長24114.85m,其中特大、大、中橋6座,隧道4座、車站1座,路基6段。 事發施工項目屬于外繞線站前工程WRSG2標段的太和隧道,隧道進口位于太和鎮和龍村(華南快速干道帽峰山收費站附近),進口里程DK20 400,出口位于太和鎮穗豐村,出口里程DK33 336,長度12936m,為單洞雙線鐵路隧道,屬于特長隧道。事發地點位于太和隧道中部293m明挖段大里程方向DK21 912.4處,即從暗挖隧道洞口累計開挖14.4m的上臺階處。 (一)事故經過 根據現場勘查和調查詢問,2017年9月14日22時40分許,開挖班領班袁天才(男,45歲,四川人)帶領開挖班的七名工人進行開挖立拱作業,即在DK21 912.4上臺階處立一榀拱(共三節拱架,材質為18型鋼,每節寬18cm、厚10cm、弧長4.2m)。現場施工作業為先立中間拱架,再立左側拱架,最后立右側拱架。9月15日0時5分許,現場工人發現右側拱架不符合立拱要求,于是由處于欠挖部分附近的姜從全進行處理欠挖。9月15日0時10分許,姜從全在進行右側拱架拱腳欠挖處理過程中,作業面斜上方突然塌下約0.8m3的泥土,將正在下方處理欠挖的姜從全掩埋。 (二)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進行施救隨后撥打120求救。由于覆蓋泥土含水量較大,成粘泥狀態,且現場空間狹小,給救援帶來了難度。約15分鐘后,姜從全被救出,經醫護人員確認,姜從全已經死亡。接報后,區公安分局、區安監局、太和鎮等部門和單位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急救和應急處置工作,責令事發工地立即停工整改,并做好善后相關工作。 (三)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經涉事單位與死者者家屬在各有關單位的組織下自愿協商,于2017年9月20日簽訂了《關于對姜從全意外死亡善后一次性終結處理的協議》,由四川家鵬勞務有限公司(涉事工程勞務分包單位)向死者家屬支付110萬元。本次事故的救援工作處理得當,善后工作順利。 (四)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經統計,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與定性 (一)事故分析 事故調查組聘請了廣州市專家庫的3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事故技術原因分析,經現場勘察,出具了《廣州市白云區太和鎮“9.15”坍塌一般事故技術分析報告》。結論為:“導致本次坍塌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隧道洞頂覆土層穩定性差,土體強度和自穩能力不足;施工單位對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缺乏應對措施;夜間施工作業的光線條件不良。” 事故調查組經現場勘察,調閱資料,詢問相關人員,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如下分析。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作業場所環境不良,土體強度和自穩能力不足。經現場勘查,作業現場光線照度不足;事發處隧道埋深較淺,隧道頂距地面不足3m,隧道頂部難以形成壓力拱,隧道洞頂覆土層穩定性差;隧道上方土體基本為軟塑狀粉質黏土,隧道開挖面主要為全風化黑云母片麻巖,土性較差,遇水易軟化、崩解,土體自穩能力不足,易發生失穩坍塌;受臺風影響,事發前施工地點降雨較多,土體中含水量增加,進一步降低了土體強度及自穩能力。 2.間接原因 (1)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經查,中鐵隧道三處公司(涉事工程施工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能針對事發施工場地實際情況,采取針對性技術或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間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2)施工作業安全技術交底不規范。經查,2017年8月27日,在對洞身開挖施工部位的《技術交底書》中,有關安全的交底內容雖然對開挖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作了部分說明,但缺乏對事故隱患的可操作性應對措施,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間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經查,中鐵隧道三處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能保證姜從全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在死者姜從全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料中,未能針對開挖班實際存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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