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安監總局51號令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90號廢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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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 總局 51 號令 建設項目 職業 衛生 同時 監督管理 暫行辦法 90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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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監總局51號令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講解了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的相關規定。該辦法詳細說明了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即職業衛生“三同時”),并強調建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需將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此外,該辦法還明確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中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范圍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職責。辦法還規定了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如職業病危害一般、較重和嚴重的建設項目分別應采取的不同管理措施。同時,辦法還強調了職業衛生專家庫的建立和使用,確保專家參與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國家安監總局51號令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這些建設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工業、礦業、建筑業等領域,涉及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各類企業。此外,該辦法也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明確其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中的具體職責和監督要求,確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得到有效管理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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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2017]第90號廢止)(國家安監總局令〔2012〕第51號).doc](/Images/s.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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