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粵海街道深圳大學學生宿舍“9.14”工人搬運維修材料被砸致死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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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 深圳大學 學生宿舍 9.14 工人 搬運 維修 材料 致死 事故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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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海街道深圳大學學生宿舍“9.14”工人搬運維修材料被砸致死事故調查報告2016 年 9 月 14 日 17 時左右,在南山區粵海街道深圳大學南校區學生宿舍 4 棟 1 樓 2 號電梯間門廳,發生一起工人搬運維修材料被砸致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 50 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報請區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區委副書記曾湃同志(時任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區安監局、南山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監察局等部門組成的“9.14”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邀請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一、基本情況(一)事故地點概況事故發生地點為南山區粵海街道深圳大學南校區學生宿舍 4 棟 2 號電梯間門廳,事發時工人正在搬運維修宿舍洗手間用的裝飾板。(二)事故相關單位及工程概況深圳大學通過招標將南校區學生宿舍洗手間維修工程發包給深圳市楷信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楷信達公司)。為滿足施工所需材料,楷信達公司與深圳市泰雅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雅公司)簽訂了裝飾板購銷合同,約定由泰雅公司負責送貨到施工現場,由于泰雅公司沒有專門的搬運工人,于是通過別人介紹泰雅公司就將裝飾板運送的勞務活臨時包給了邱某峰和蔡某鋒兩位社會上的散雜工,口頭約定搬運費約 8490 元人民幣。(三)傷亡人員及經濟損失情況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蔡某鋒,男,出生日期 1992年 8 月 27 日,江西人,屬于社會上的散雜工。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為 50 萬元人民幣。二、事故發生的經過及救援情況2016 年 9 月 14 日 17 時左右,在深圳大學南校區學生宿舍 4 棟 2 號電梯間門廳,邱某峰和蔡某鋒準備把運送過來的 10 多張裝飾板(每張板重約 30 公斤)送到樓上,正在他們陸續將裝飾板搬放到一輛自制的小推車的過程中,裝飾板突然倒了下來,把蔡某鋒壓在下面,現場人員見狀大聲呼救并一起抬開裝飾板,有人打了 120 急救,后救護車把傷者送到醫院搶救,但蔡某鋒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楷信達公司及時向粵海派出所等相關部門進行了報告。經公安部門調查,蔡某鋒的死亡排除他殺。經南山公安分局法醫鑒定,蔡某鋒死亡原因符合顱腦損傷。現場勘查情況:事故現場為深圳大學南校區學生宿舍 4棟 2 號電梯間門廳,事發地點有一輛自制手推車和一堆裝飾板,其中一塊裝飾板已砸成幾段并有血跡。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一)直接原因經過調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蔡某鋒安全意識淡薄,在使用自制手推車搬運裝飾板時操作不規范,造成裝飾板在手推車上失去平衡傾倒,本人被傾倒的裝飾板壓到頭部導致死亡。(二)間接原因泰雅公司將裝飾板的運送勞務發包給未接受過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邱某峰和蔡某鋒兩位社會散雜工,導致搬運作業過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三)事故性質經調查,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四、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一)死者蔡某鋒,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進行相關責任追究。(二)泰雅公司將運送裝飾板的勞務活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區安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五、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措施責成泰雅公司: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開展公司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動,認真梳理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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