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含2024年修改單GB 31570-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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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含2024年修改單GB 31570-2015 石油 煉制 工業 污染物 排放 標準 2024 修改 GB 3157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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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講解了我國針對石油煉制工業在廢氣和廢水污染物控制上的具體要求。修改表3和表4的內容指出,酸性氣回收裝置更名為“酸性氣回收裝置和烷基化廢酸再生”項目,并新增了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為150mg/m3,在表4中這一數值則設定為100mg/m3。同時,對腳注進行補充說明:對于酸性氣回收過程以及相關工藝如生產硫酸或廢酸再生環節,應遵循特定排放限值;而當涉及到采用分質處理污水處理設施或直接排放有機廢氣時,則明確了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不應低于80%,并且當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較大情況下需確保廢氣收集處理的有效性;還規定使用鍋爐等其他焚燒設施來處置有機廢氣可等同滿足去除效率要求。此外,標準強調,所有類型的燃燒或處理過程中都不得通過空氣稀釋手段減少檢測濃度。關于儲罐及其密封情況檢查與維修工作也作出明確規定,例如自動通氣閥開啟、浮盤狀態及邊緣密封等問題需要密切監測并及時修復;對于完好狀態良好的點位可以適當延長檢測間隔期,但是一旦再次出現泄漏問題,必須恢復正常的監測頻次;而對于含揮發性的液體儲罐的密閉性也有詳細的標準,并提出在運輸環節要盡可能實現密閉操作,特別是裝油作業,防止油氣泄漏。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從事原油加工生產成品油及相關產品的工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特別關注那些有大量化學品儲存及化學合成反應發生的大型石化公司及其下屬工廠部門,比如煉油廠中的催化裂解單元、焦化石腦油加氫改質區域、溶劑抽提蒸餾車間以及芳烴聯合裝置等。這些單位在日常運作過程中容易產生各類污染物質,包括酸性氣流、非甲烷類碳氫化合物、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污染物等,本文件提供了一套系統化規范化的指導方案幫助其更好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改善生產方式,提高環境保護意識。適用人員還包括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的官員和技術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用于對企業環境行為做出評價監督和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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