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7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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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勘察 設計 收費 標準 2002 修訂本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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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講解了國家計委和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背景,強調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發布的相關意見。該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舊版的收費標準。文件明確了不同情況下的收費標準適用規則以及合同已執行比例對于新老標準選擇的影響。規定強調了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應根據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的不同,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機制,且具體浮動范圍進行了說明,并指出對采用新技術等情況可以適當上浮費用。 同時,該文檔詳細描述了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作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包括收費項目的明示要求、工程質量的要求、返工條件及責任分配,以及對違規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理的規定,確保了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秩序規范和各參與方的利益保護。此外,《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還涉及各類特定工程項目(如煤炭、水利水電、電力等)的細化勘察設計要求及收費標準。本規定的內容涵蓋了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后的全流程收費管理體系,為行業提供了一套科學合理的制度參考。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工作的相關企業和單位,涵蓋多個領域,如房屋建筑、交通設施、能源電力等行業。這些企業在實施新的或修訂現有的項目時需參照該規定確定合理的勘察和設計收費標準,確保其收費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避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此外,本規定的適應群體還包括各級政府部門,特別是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市場價格秩序的政府機構,以便有效監督工程建設領域內的經濟交易行為,保障整個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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