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急廳〔2021〕12號《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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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廳2021〕12號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講解了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印發文件的背景與目的,指出為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制定了這一制度以強化風險防控,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該文件規定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須組織轄區內相關危險化學品企業設立安全包保責任制,要求責任人員信息按時上報并進行信息公開和公示,確保責任人能夠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同時,它還要求各地廣泛宣傳此辦法,并通過專題學習幫助企業和從業者加深理解、提高重視。此外,本文件明確了將安全包保責任細化到個人,在重大危險源企業設置不同級別的包保負責人,并具體列舉了三個層面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的安全職責,包括總體管理中的主要負責人需要對安全制度的構建及投入保證等方面負責;在技術層面要求技術負責人實施監測體系建設及降低風險措施等任務;操作管理層中由操作負責人監督崗位合規操作以及處理隱患排查等內容。文中強調采用多種監管模式來監督辦法落實情況。
《應急廳2021〕12號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辦法(試行)》適用于取得應急管理管理部門許可并包含重大危險源的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或經營單位以及從事化工品使用的企業組織內部人員如企業法人或其代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這為這些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提供了詳細的指導原則,以明確如何具體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體系。同時適用于各級地方應急管理部門,他們需要按照行業標準執行對所轄地區內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管理和督查工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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