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安監總局36號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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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 總局 36 號令 建設項目 安全 設施 同時 監督管理 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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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講解了國家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基本規定。該法規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安全設施建設的主要責任,并指出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日常監管、監督檢查和行政許可等職責分工。它具體列明了哪些行業的重點項目需進行額外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如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儲存或生產的設施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等,且要求這些項目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詳細論證或預評報告,并向相關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依法審核通過的各類新建、改擴建生產性項目的規劃和實施過程,特別是在化工、冶金等多個行業內涉及潛在高風險作業的特定建設項目,比如處理易燃易爆物質的企業、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使用復雜工藝流程制造產品的工廠等,強調企業作為責任主體須將安全措施融入工程建設之中,并確保在整個生命周期內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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