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應急管理部14號令解讀.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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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急管理部 處罰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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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講解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罰款流程進行了系統性的修訂與補充,旨在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罰款的處罰程序。該規定明確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為執行主體,并詳細說明了罰款適用的具體情形及額度調整。它指出主要負責人不僅包括企業高管還包括實際控制人等關鍵人物,并對相關人員的上一年度收入作出具體定義。同時,針對因財務稅務部門無法確定收入的情況提供了備用計算方法,即依據地區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倍數來計算罰款數額。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了事故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的具體認定標準以及處罰尺度。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其他類型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在發生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之后,其主要目的在于幫助這些單位了解如何面對相應的法律責任與處罰措施,確保一旦出現此類情況時能夠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它涵蓋了從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到國有企業的各種性質的企業類型,并特別強調對煤礦等高危行業的安全管理力度。此規定的實施有助于提升各類企業在安全生產領域的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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