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9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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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急管理部令 應急管理 行政執法 依法履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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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講解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相關事項。天津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并結合市內實際情況制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明確該標準用于指導安全生產執法過程中的處罰決定。當在處理違法情形中遇到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及從重處罰等特殊情況時,須遵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考慮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等多方面情況來合理裁量適用此標準的可能性和方式。文件還提到在具體實施標準的過程中應靈活應對客觀條件變化,并確保法律的有效性和適應性。對于數值區間的理解也提供了指導性原則,即除特別說明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默認含本數。此外,通知強調2019年公布的試行標準廢止并確定新規定的五年有效期。
《應急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管理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地區從事安全生產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部門和機構,特別是各級(功能區)應急局以及市應急局下設的各機關處室和直屬單位等。此規定將直接影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人員的行為規范及其因未盡職責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處罰,有助于統一行政處罰尺度、減少行政權力濫用的風險,提升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法治化水平,同時也為企業和社會公眾提供清晰且一致的安全生產法律環境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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