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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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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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講解了針對存在安全生產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實施列入失信主體名單的相關程序與管理措施。該文書明確了被列入對象需包含其基本信息如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等詳細聯系方式及其信用代碼,并按照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相關條例將其納入失信名單。文中特別強調,被列入者將面臨依據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各項嚴格監管措施,例如限制從業資格、加大執法檢查頻次等方面的內容,整個管理期限為從決定日起的3年。期間,如果被列入對象認為本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且不服該決定,有權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些申訴手段并不會使該決定停止執行,一切按照法律法規具體要求來執行。
《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所有涉及到安全生產業務的行業和企業,包括礦山、建筑、化工等多個具有高風險特征的企業類型,同時對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也適用。此決定書旨在強化對于有不良安全生產記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規范各類經營主體的安全生產行為。這有助于促使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合規運營,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公共利益及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另外,這份文檔對政府部門執法人員同樣有效,幫助他們了解如何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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