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提前移出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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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不予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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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提前移出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講解了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對于失信主體提前移出申請的處理流程與標準。文書詳細記載了被決定單位及個人的信息,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機構)的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相關信息;以及相關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資料。同時,文中指出相關部門曾于某年某月作出將該主體列入失信名單的決定。當該主體提出提前移出的申請后,經過依法審查,發現其存在特定情況導致不符合信用修復的規定,因此決定不予提前移出名單。該決定還告知了不服此決定者可在60日內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此外,《附件6文書送達回執》對同一相對人各種文書使用一份送達回執進行了說明,并且強調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的規定執行送達,確保法律程序的嚴謹性。
《不予提前移出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適用于各類受到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影響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這份文件主要涉及在生產過程、經營管理中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安全事故責任的相關實體和個人,它們可能因為在環境保護、員工職業健康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陷或其他嚴重問題而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對于這些單位來說,若要尋求提前從黑名單中移除,則需滿足國家制定的相應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規定的信用修復條件。這份決定書為這些單位提供了具體的指引,幫助他們理解如何正確處理相關的法律事務和行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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