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國家安監總局36號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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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 總局 36 號令 建設項目 安全 設施 同時 監督管理 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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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講解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10年11月3日審議通過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法規,旨在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該辦法明確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定義,即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法規強調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將安全設施投資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綜合監督管理,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對于跨兩個及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此外,法規還詳細規定了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的具體要求,包括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特定行業和國家及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內容。同時,該辦法還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進行了詳細說明,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初步設計階段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并確保設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特別適用于非煤礦礦山、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該辦法不僅為這些項目的建設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還為相關監管部門提供了具體的監督管理指導,有助于確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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