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令第172號《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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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國務院令 172 破壞性 地震 應急 條例
- 資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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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講解了為了加強對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管理、減輕地震災害損失,從而保障國家和公民的安全,并維護社會秩序而建立的具體機制和規定。該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機構對防震減災的職責與權利。第二章闡述了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在應急管理方面的領導和監督責任以及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等具體組織結構。第三章針對應急預案提出嚴格要求,確保各地區各部門能制定詳盡可行且適應本地實情的應急預案,包含應急機構設置、通信系統建設、資源調配等多個方面,并強調根據實際情況不斷更新方案以適應變化的需求。第四章介紹了當發布臨震預報時,地方可進入為期不超過二十日(特殊情況)的緊急階段期間政府應當執行的指令和措施;如人員疏散建議、資源調用權限等內容。第五章指出在震后立即宣布啟動應急期,開展救援工作,并詳細說明如何迅速應對破壞性事件,涵蓋了搶險、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等多個層面的緊急應對舉措。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只要在中國境內發生可能造成巨大災難或威脅公共安全和個人健康的地震事件,都必須依據該條例行事。這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各類企業和個人。它不僅為專業救援力量,例如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其他專業隊伍提供法律框架下的行動指引,也為普通民眾明確了參加應急活動的法律義務。此外,在特定時期內賦予了政府更靈活調動公共資源和社會力量的權力,確保能在最短時間內展開有效的防災、減災和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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