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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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講解了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標準。本標準適用于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具體涵蓋十五個方面,包括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實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礦井未建立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層越界開采;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設備工藝;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期間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機構或未重新取得相關許可證;以及其他重大事故隱患。對于“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重大事故隱患,列舉了如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等六種情形;對于“瓦斯超限作業”,指出了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且進行作業等三種情形;對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列明了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等七種情形;對于“高瓦斯礦井未建立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不能正常運行”,明確了應當建立而未建立抽采系統等兩種情形;對于“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規定了礦井總風量不足等五種情形。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各類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領域,尤其是煤礦生產企業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一線操作人員。該標準為煤礦企業提供了明確的事故隱患判定依據,確保從管理層到操作層都能準確識別潛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從而采取有效的預防和整改措施。它不僅有助于煤礦企業在日常運營中規范生產行為,還為企業內部的安全評估、監督檢查以及事故預防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通過嚴格遵循此標準,可以大大降低煤礦生產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的風險,保障煤礦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煤礦生產的穩定性和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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