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實施日期2020-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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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 揚塵 污染 防治 條例 實施 日期 2020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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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實施日期2020-03-01》講解了宜昌市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而制定的法規。該條例明確了揚塵污染涵蓋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裝修和拆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恢復治理等多個方面,并規定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條例指出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需制定總體方案并建立相關機制,同時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如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依據各自職能分工進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條例還強調了新技術的研發應用和法律法規宣傳的重要性,并確立了揚塵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制度,要求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需制定并嚴格執行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現場應采取一系列具體措施來減少揚塵污染。
《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實施日期2020-03-01》適用于宜昌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裝修和拆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物料和固體廢物貯存裝卸與運輸、道路保潔等領域。此外,本條例同樣適用于土地裸露導致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污染的情況。涉及的主體涵蓋了市、縣級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這些主體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負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對于工業企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施工等行業也有明確的規定,確保各個領域都能遵循條例要求,共同維護良好的大氣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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