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實施日期2012-0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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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內河 交通 安全管理 規定 實施 日期 201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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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講解了河北省為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該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設立負責地方海事管理的機構具體實施監督管理。同時,規定中強調各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鄉(鎮)政府也需履行相應職責。文件還指出,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合理布局水域功能區,統籌規劃建設內河航道設施和安全監管設施等,完善協調機制以解決重大問題。對于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管理方面,規定要求符合條件的船舶及浮動設施需辦理登記,明確登記流程與所需材料,且必須持有合格檢驗證書并申請國籍證書。船舶標志需清晰完整,不得影響航行安全,按規定配備救生設備,進行必要的簽證手續,所有人和經營人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建立責任制和應急預案,確保安全投入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禁止船員酒后駕駛或操作。在通航管理上,規定強調航道管理機構應保持航道安全暢通,縣級以上政府加強渡口安全設施建設,對設置系船設施、舉辦大型活動等行為提出具體條件要求。
《河北省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適用于河北省內從事內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但不限于各類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及其從業人員;參與內河通航水域建設、維護、管理的相關政府部門;在內河通航水域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等活動的組織者;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內河交通安全的主體。此規定旨在保障這些主體在內河通航水域內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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