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實施日期2013-0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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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氣象 災害 防御 條例 實施 日期 2013 07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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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講解了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規范與管理,明確了適用范圍涵蓋干旱、暴雨(雪)、連陰雨等特定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條例強調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御、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和社會參與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成立指揮機構,完善體系,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和責任制,并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監測、預報、預警及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條例還特別指出要加強對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儲備,同時通過宣傳教育提升公眾防御意識和能力,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此外,條例詳細規定了災害預防措施,包括普查氣象災害情況、編制風險區劃、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整合救助資源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制定應急準備工作標準、指導重要場所制定應急預案、修建防御工程以及加強巡查維護設施等內容。
《河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適用于河北省內所有涉及氣象災害防御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尤其是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它為政府部門提供了詳細的指導方針,確保能夠有效應對各類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居民來說,該條例同樣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有助于提高全社會的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能力,特別是在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行業領域,如農業、林業、水利、交通、能源等,條例提供了具體的預防措施和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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