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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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城鎮 污水 集中 處理 設施 環境保護 監督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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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講解了河北省為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本規定旨在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該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中的領導作用,強調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并支持和鼓勵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營工作的開展。文件指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同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組織建設和監督設施運營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相關部門需及時調查處理。此外,規定要求建設或改造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設置排水口和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確保其與監控設備聯網且不得擅自拆除或損毀。文件還規定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運行后的實際污水處理負荷標準,以及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具體條件,包括取得排水許可、符合進水標準等。運營單位需確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連續穩定運行,當出現可能影響處理能力的情況時提前報告有關部門并在規定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因突發事件導致設施停止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相關主管部門。規定還明確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必須達到國家和省定標準,達標者可免繳排污費,同時要求運營單位減少惡臭氣體排放并對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對于危險廢物性質的污泥,須依法安全處置并記錄去向用途用量。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營單位需建立運行記錄和臺賬管理制度以保證數據真實有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公開污染事件及處理結果。
《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涉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活動。具體來說,它針對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參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的相關機構和個人。這些主體包括但不限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營單位以及各類排污單位。此外,該規定也適用于公眾,即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從而參與到環境保護監督中來,共同維護良好的水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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