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公司長沙工務段“2·27”淹溺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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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 鐵路 集團 公司 長沙 工務段 27 淹溺 事故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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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公司長沙工務段227淹溺事故調查報告》講解了2014年2月27日凌晨3時許,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長沙工務段巡道人員進行巡道作業時發生的一起淹溺事故。該事故導致一名巡道工劉六零不幸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50萬元,并且存在瞞報行為。事故調查組由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和市總工會組成,在“四不放過”原則指導下,進行了現場勘查與取證分析,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因。報告指出,劉六零在雨夜巡查線路過程中,因鐵路橋兩端未設置安全柵欄且道路濕滑而從鐵道橋端口滑落至橋下湖中溺亡。此外,岳北一工區工長余秋田首先向岳北線路車間主任譚新德匯報了事故情況,隨后信息逐級上報至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安監室,但未及時向地方政府部門通報。調查組認為,事故主要由于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以及安全管理漏洞所致。
《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公司長沙工務段227淹溺事故調查報告》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鐵路運輸企業及相關管理部門。它為從事鐵路養護、巡檢工作的單位提供了警示案例,強調了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性。對于負責鐵路設施維護的部門而言,該報告提醒其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日常巡檢制度建設,確保各項安全防護設施完好無損;對于各級鐵路運營管理層來說,則需強化對下屬機構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健全事故應急響應機制,杜絕瞞報遲報現象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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